受理依据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由公安部发布施行);
2、《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3、《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等国务院及各部委相关文件。
公章有三大类型:
A:法定名称章(俗称单位行政公章)
B: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商检、报关、鉴定等业务专用章以及党章、团委章、工会章、业主委员会和部门章。
C:法定代表人名章和财务负责人名章
一、机关、事业单位刻制公章,需持下列证件:
1、凡冠以XX区、XX县(XX市)、XX自治区县头衔的单位,凭当地编委有关批复原件及复印件、上级单位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临时单位凭当地政府的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漳州市标准公章刻制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2、主管机关成立的下属单位,凭主管部门有关批复原件及复印件、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漳州市标准公章刻制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二、企业刻制公章,需持下列证件:
1、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的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凭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由法人代表或股东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企业成立一个月内办理审核手续,行政公章、财务章须一并办理。
2、个体、私营小商店、餐厅、经营部、加工厂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企业成立一个月内办理审核手续。
3、外资(含中外合资)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由法人代表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委托相关人员(相关承办人须持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企业成立一个月内办理审核手续,行政公章、财务章须一并办理。
4、企业单位申请刻制分支机构、部门章、各类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在《漳州市标准公章刻制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国内企业因业务需要刻制中英文专用章的,须持贸易发展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①刻制法人代表名章和财务负责人名章须凭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证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漳州市标准公章刻制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须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②刻制报关专用章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海关出具的“申请刻制报关专用章及备案联系单”;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漳州市标准公章刻制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须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
5、刻制发票专用章必须提供:①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②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③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⑤申请时需填写《漳州市标准公章刻制申请登记表》;⑥须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
6、其他机构申请刻制印章:临时展销会、博览会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主办单位在《漳州市标准公章刻制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此机构仅批准刻制行政公章,并在公章上注明年限。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需持下列证件:
民政局社团办的批复原件,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民政局社团办在《漳州市标准公章刻制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凭民政局的证明及复印件。
四、外地驻漳机构刻制印章,凭外地驻漳机构的管理部门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教育培训机构(含职业培训机构)、学校、幼儿园等提供教育局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民政局社团办批复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主管部门在《漳州市标准公章刻制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六、医疗机构提供卫生局核发《医疗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地卫生部门在《漳州市标准公章刻制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七、记者站、报社等新闻单位(含编辑部)提供省或市宣传部(或新闻出版局)的批复;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主管部门在《漳州市标准公章刻制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八、外地政府机关企业驻漳办事处境外企业驻漳代表处、办事处提供驻漳机构管理部门的批文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工商局核发的《注册证》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办事)机构核转通知函回执复印件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单、台港澳企业机构设立办事机构申报表〈表一、表二〉;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九、业主委员会提供《漳州市业主委员会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在《漳州市标准公章刻制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十、律师事务所提供福建省司法厅的批复的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漳州市司法局在《漳州市标准公章刻制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十一、单位刻制党组织、纪检部门、工会、团委等提供上级或有关部门成立组织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漳州市标准公章刻制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十二、刻制收费专用章,须凭当地政府或财政局的证明或介绍信;审批专用章,须出具审批权限证明(上级或有关部门的证明);在《漳州市标准公章刻制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十三、驻漳部队刻制印章,须凭上级证明、承办人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公安局办理。
十四、公章、财务章遗失、被盗需申请重新刻制的要求
1、必须在《闽南日报》或等报纸刊登声明作废,登报三天后,无任何疑义的,提供刊登的报纸原件;申请重新刻制的报告。
2、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证明或法人身份原件证及复印件;
4、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印章被盗窃的,必须到属地派出所报案,持派出所报案回执。
十五、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或股东持身份原件证及复印件;在《漳州市标准公章刻制申请登记表》上加盖原企业行政公章审核手续,行政公章、财务章须一并变更,取新章时应上缴旧章。
十六、公章损坏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公章的,凭上述证件及原有公章,到公安机关申请重新准刻手续;取新章时应上缴旧章。
十七、上述涉及在《漳州市标准公章刻制申请登记表》签署的意见均须加盖批准单位的行政公章。介绍信、证明、复印件用于公安机关存档,严禁代办公章刻制审批手续。
十八、申请刻制印章的单位或个人自审批之日起3个月内未领取公章的,由公安机关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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